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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中,鉴定费用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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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了关于鉴定费用分配的法律争议。2016年3月,张某某的重型货车在倒车时撞坏了加油站的彩钢棚柱,导致财产损失。由于事故责任方和受害方对损失数额意见不一,国任财险公司委托评估后,与加油站的损失评估存在差异。加油站不满评估结果,向提起诉讼,并申请重新鉴定。最终,委托的鉴定结果显示加油站的损失为0.95万元,而加油站为此支付了4万元的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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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张某某和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加油站鉴定费损失4万元。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不明确,不能排除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同时,考虑到被保险人迟延报案和加油站的不当行为,最终判决鉴定费由加油站自行承担0.2万元,被保险人承担0.4万元,剩余3.4万元由国任财险公司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人是否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项下免除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不承担鉴定费赔偿责任,应尊重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中对“其他相关费用”的概念和内容未予明确表述,且保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释明包括鉴定费。

法官在回应中指出,保险合同未明确鉴定费是否属于赔付范围,且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即使保险合同中存在“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但未明确包括鉴定费,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随着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费改工作的推进,新的商业保险合同条款未将鉴定费作为免责内容。这意味着,在商业车险费改后签订的合同中,保险人应在商业保险合同项下赔付鉴定费用。

综合考虑,本案中,保险合同并未明确将鉴定费列为免责赔付事项,且鉴定费是交通事故中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因此,人民应支持保险人在商业保险合同项下承担鉴定费用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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