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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警可以决定怎么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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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无权裁决经济赔偿,但可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期限内达成协议签定调解书,否则制作调解终结书。若协议不履行,当事人可向提起赔偿诉讼。

法律分析

交警部门无权对事故中的经济赔偿问题作出裁决,但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双方当事或代理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事故处理人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两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签定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事故处理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也只能向人民提起经济赔偿的民事诉讼。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中,交警是否有权利决定赔偿金额?

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通常没有权利直接决定赔偿金额。交警的职责是调查事故现场、记录证据、制作事故报告,并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赔偿金额的确定通常需要通过保险公司、或相关主体进行协商或判决。交警可以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和证据,作为赔偿金额的参考依据。最终赔偿金额的决定可能涉及保险公司、受害人、责任方以及法律程序的参与。因此,交警在赔偿金额方面的权利是有限的,需要依法进行协调和裁决。

结语

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中的职责是调查、记录和处罚,对经济赔偿问题无权裁决。在调解期限内,交警会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签定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如调解未成功或协议不履行,当事人可向提起民事诉讼。交警在赔偿金额方面的权利有限,需要依法协调和裁决,通常由保险公司、等主体参与决定最终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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