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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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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定,下列民事行为,误解方或受害方有权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2、因受欺诈,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3、因受胁迫,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乙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

4、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机构申请;

5、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6、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7、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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