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们己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户口本未改婚姻状态,是可以离婚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是需要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
按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夫妻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但如果在三十日期限届满后,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发给双方离婚证;如果在三十日期限满后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有以下行为,那么另一方可以到人民起诉,请求解除与对方的婚姻关系。起诉离婚的事由包括:
1、在结婚状态下夫妻中的一方或是双方分别与其他人结婚或是共同生活的;
2、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欧打、虐待、冷暴力或是遗弃家庭成员的;
3、夫妻一方有、吸毒等恶习,经另一方屡教不改,影响家庭和谐的;
4、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二年以上的;
5、或是一方有些其他的行为或是状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