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办理流程如下:
1、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分公司注销的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
6、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7、分公司公章。
综上所述,分公司需要注销的时候,应该到工作部门去领取一份注销登记申请书,然后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但是一般是由母公司作出决定,然后签署相应的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八十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