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犯罪记录,网上无法查出。是行政处罚,非刑罚,已被取消,不存在犯罪记录问题。犯罪记录存放在门数据库中,系统可随时掌握。
法律分析
之前被过,网上不能查出犯罪记录。
不算犯罪记录,劳动教养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现在已经被取消了,所以也不存在犯罪记录的问题。
犯罪记录也称为案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门保存。保存在身份信息的数据库里。系统可以随时掌握动态。
拓展延伸
法废除后,网上是否仍保留二十多年前被过的犯罪记录?
根据法的废除,网上不再保留二十多年前被过的犯罪记录。法的废除意味着该制度已不再有效,并且相关的犯罪记录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网上的数据库已经更新,不会再显示过去的记录。这一变化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确保法律的公正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相关的犯罪记录仍然可能存在于网上,以供执法机关参考和使用。因此,个人在法律事务上仍需谨慎,并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结语
法的废除意味着网上不再保存被过的犯罪记录。这一变化保护了个人隐私权和法律公正性。然而,其他相关犯罪记录仍可能存在,个人需谨慎遵法。
法律依据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罪犯、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和撤销劳动教养之后,其档案应进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个人的档案组成一卷或数卷。其档案材料排列顺序如下: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
(1)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2)入监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罪犯的历史、自传材料和本人重要的反省材料;
(4)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奖惩材料,他人对罪犯的检举揭发并经过查证属实的材料,罪犯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5)罪犯逃跑、行凶、破坏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材料;
(6)罪犯正常死亡、工伤情况材料和医院医疗鉴定结论等,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勘验材料;
(7)对罪犯提出加减刑的呈批材料;
(8)的加刑判决书,减刑、假释裁定书;
(9)罪犯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材料;
(10)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释放证明书存根;
(11)罪犯的照片、底片、指纹;
(12)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二)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
(1)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呈批表及劳动教养综合结案材料;
(2)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人员照片、底片、指纹;
(4)人员考核、奖惩材料,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5)人员工伤事故处理情况、伤残证明材料;
(6)重要问题的反省检查及坦白检举材料;
(7)人员逃跑、行凶、破坏、犯罪情况及处理结果材料;
(8)延长、减少期限的审批材料;
(9)人民行政诉讼裁定、判决书;
(10)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审批材料;
(11)人员死亡情况及鉴定结论;
(12)解除审批表、证明书、出所鉴定表;
(13)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