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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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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民法典》中所称的完全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同时这种赔偿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民法典》采取了合理预见原则。所谓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之谓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也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具有损失。一般认为,损失是指财产或者权益所遭受的不利益状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指既存利益因违约而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指可得利益因违约行为而没有获得的损失。这种损失必须是确定的,但不限于已经发生的损失,那些确实会发生的损失也应包括在内。

3、违约行为与损失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相互联系,即损失是由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果关系决定着赔偿损失的责任是否成立及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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