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合法预售的关键性证明文件,是对预售人预售资格的认可。可以形象地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是预售人可以进行预售的资格证、通行证。
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规定: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专家提醒,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二,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应当从其约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二、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该合同效力待定,权利人追认即有效。
但是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