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期限:
1、向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期限和债务人异议期限。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天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关系到债务人的生死,债务人有权立即知道自己申请破产,有权就自己是否有破产的原因和不适用破产手续提出意见。在实践中,由于债权人无法详细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务人有可能在没有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也有可能通过破产手续破坏债务人的营业权,阻止债务人进行的某项交易,敲诈债务人因此,破产法规定,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可收到人民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提出。从债务人收到人民发出的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7天内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期。如果债务人有异议,应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都有不超过10天的审理期。也就是说,在异议期满后10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负责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期限。在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因此,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特殊情况下,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以上是对一般情况下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限规定。但是,当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时,例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状况混乱等,人民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此时,为了保证受理裁定的正确性,人民可以经上一级人民的批准,将裁定受理的时间延长15日。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从收到破产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长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7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0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