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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赔偿款有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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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可以先到当地乡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方式是:

1、协商解决,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4、提取诉讼。

一般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及时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因此,出现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因为征地拆迁的程序相对而言很专业,所以还是希望广大被拆迁人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最终才能取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土地征收的审批和供地程序是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行了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或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批准;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批准;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批准。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市、县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然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土管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由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批准,再由市、县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程序,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设项目的供地进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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