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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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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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