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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失业金领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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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失业金领取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

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拓展内容:

失业保险金:

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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