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