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月。逮捕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内,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延长一个月。机关对于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案情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审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七日内作出决定。
1、下列案件在规章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相关规章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5、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相关规章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特殊规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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