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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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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从到地方的部门:住建部城乡规划司、住建厅城乡规划处(直辖市规划局)、市县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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